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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北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股票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100万资金交给被告使用,合作期自2020年3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合作期间,原告为优先投资人,即享受固定收益,不承担投资风险。被告承担全部交易风险。为了确保原告的账户与资金安全,被告在合同到期3个工作日内补足原告本金。盈利部分40%归原告,盈利部分60%归被告。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原告出资额的5%作为固定收益,每月固定收益于每月5日之前由被告打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固定收益按月为计算单位,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交易账户由被告独立操作,原告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对该账户进行风险监控与管理,不干涉被告在本协议允许范围内的交易行为。后原告向被告索回本金,被告未能按期支付,原告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形式上签订了股票合作协议,但根据协议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看,双方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原告将款项交付被告,并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且原告不承担风险,不参与操作,双方行为符合借贷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该协议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情形。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