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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北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7年,原、被告签订租房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合法拥有的位于万达广场A座的两室房屋出租被告用于经营美甲会所,租期三年,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三年总计租金154800元,先付后用,提前一个月按季付款。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能续签租房合同,被告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2020年9月初,原告欲提前退租,双方商定2020年11月下旬现场交接,后因对房屋内遗留的物品清理范围产生争议,未能办理交接。2020年12月初,原告收回房屋,经计算被告欠原告2313元房租未付,另原告为清理被告遗留物品支出9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合同,被告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属不定期租赁。现双方租赁合同关系已解除,但被告应支付尚欠原告租金2313元,原告清理被告遗留物品支出的费用950元,应由被告承担。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