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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北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系被告公司的“金仕堡健身会所”的健身会员。2020年10月16日,原告花5760元在被告公司购买私人教练健身服务。根据私教协议约定,当原定私人教练因故无法完成课时,本会所拥有为会员更换其他适合私人教练的权利……逾期视作课程完成。协议背面载有会所管理规定,其中第二条则写着“……会员应在约定的课程有效期内完成课程,课程有效期以交易合同为准,过期不予退款……因会员原因造成双方交易合同解除,除按照门市价扣除会员已上课程外,还应扣除课程总额20%的费用作为违约金……”。原告购买的课程尚未完成,即常规课24节,单节240元,剩余课时21节,尚余费用5040元。2021年9月18日,因教练离职,原告与被告公司发生矛盾,经报警处理未果,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经审查原告的私教课程购买记录,原告称被告公司频繁更换教练导致其无法完成课程,与事实明显不符,据此请求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通过其实际行为表示不愿意去被告公司完成剩余课程,而健身服务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不宜强制履行,本案系预付款消费者一方主观意愿引起的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法院确定双方服务合同终止,并参照会所管理规定第二条的约定,认定原告违约,承担剩余课程费用20%的违约金,根据私教管理系统登记的剩余课时,被告公司应退还健身培训费40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