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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北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
2017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商铺委托给被告统一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委托经营期内,被告在不破坏商铺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对商铺进行装修和必要的改造。在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及协议的解除权中约定,在委托经营期间,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委托经营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将包括案涉商铺在内的 80户商铺整体出租,租赁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止。
庭审中,原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平面图上商铺门前有承重柱为由,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将承重柱拆除,破坏商铺主体结构,属于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提供竣工图证明,在案涉商铺竣工图纸中,并无承重柱,也不存在被告拆除承重柱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在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及协议的解除权中约定,在委托经营期间,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房屋竣工后案涉商铺门前存在承重柱,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拆除承重柱的行为。而被告已举证证明竣工图中并无原告所称的承重柱。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