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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北法院审结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7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加盟承包协议,约定乙方(即原告)加盟甲方(即被告)的速递网络,承包甲方特定区域内的速递业务,承包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29日。
2018年3月11日,原告陈某某作为甲方,第三人尤某某、叶某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快递转让协议》,约定甲方19万元转让其承包的圆通快递业务,圆通快递已付14.9万元,还有4万元,圆通快递承诺于2018年7月1日前结清。转让前甲方经手的快递业务及有关问题与纠纷由甲方负责,转让后快递业务及有关问题与纠纷由乙方负责,公司下来的派费以公司财务账单为准,乙方应归还甲方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的派费,如逾期不归还,甲方有权收回承包的地盘。但转让时,原告实际并未告知被告,也未与被告进行结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在退出被告快递网点时,未与被告协商解除双方的加盟承包协议,而是私下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协议,并约定由第三人归还原告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的派费,导致第三人延续了原告未结清的派费并滚动覆盖。本案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派件费已在第三人退网时结清,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派件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