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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北法院审结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21年底,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家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位于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某小区的毛坯房进行装修,总价款为十四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预付了总价款30%的工程首付款。但原告准备启动装修时,却联系不上被告,原告去被告门店,发现已无人经营,导致原告装修工程无法启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新北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执行。被告在收取装修预付款后,未向原告提供装修服务且下落不明,应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可予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装修预付款并承担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