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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0日下午,原告张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妻子沿紫金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083号路灯处时,为避让前方路面积水,不慎连人带车向左侧倒地,恰遇后方刘某某驾驶的登记在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致其受伤,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送往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由于其左大腿创面渗液伴肌肉坏死,最终造成左大腿截肢。后又转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364878元。
2019年12月26日,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刘某某均无导致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属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张某某构成六级残疾。
2020年8月13日,张某某将刘某某及其挂靠的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常州市新北区市政绿化管理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至新北区法院,并追加常州新美水务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要求六被告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华虎公司在运输土方时泥土散落在路面未及时处理,又安排员工进行洒水作业导致路面积水、泥泞、湿滑,张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事发路段时采取不当措施造成连人带车倒地才与刘某某的货车发生碰撞。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二人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但根据事故发生经过、道路和交通环境以及事故形成原因,法院综合分析认定华虎公司需要为导致路面湿滑泥泞的行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张某某、刘某某各自承担40%的责任。因刘某某驾车行为系职务行为,加之华虎公司已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由保险公司按40%的比例直接赔偿给原告。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市政绿化所、住建局、新美公司、中亿丰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前述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