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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需要我们时刻牢记。日前,新北法院依法调处了一起两年前因企业突发火灾,员工在逃生中不幸坠落受伤的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已有10多年时间,长期从事汽车部件的修理工作。2020年11月4日下午1时许,原告正在单位车间7楼上班,突然发现窗外楼下滚滚浓烟直往上冲,临窗一看,原来是5楼车间发生火情,很快烟雾夹着大火从楼梯口和窗户直冲原告所在的7楼,原告已呛得喘不过气来,又无路可逃,无奈利用消防栓爬出窗外,下滑中途因气力不加,不幸坠落在5层彩钢瓦屋顶上,当即昏死过去。经常州第四人民医院抢救后又转至上海长海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肋骨多处骨折、肺挫伤等。
事后,原告向新北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人社局认为原告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诉讼中,经委托鉴定,原告之伤构成八级伤残,故要求企业赔偿40多万元。
原告认为,因火灾发生突然,原告作为普通妇女,已无法判断何种方式更为妥当,从生命至上的意义出发,其采用了用消防栓绳下滑的方式逃生,不幸发生意外,因此,其所受伤应由企业进行赔偿。
企业认为,虽然发生了火灾,但起火位置在5楼车间,原告当时在7楼车间操作,火势并没有马上蔓延到7楼,发生火灾后单位已立即报警救援,且大火也很快被扑灭,这次事故中仅原告一人受伤,从起火到扑灭,有足够的时间逃生或等待救援。而原告却采用了用消防栓绳下滑的方式逃生,明显不当,所以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庭审中,法庭围绕火灾发生的原因、楼层及原告所处的位置、起火的经过、逃生采用的方式等展开调查。为了避免矛盾激化,让原告尽快获得赔偿已完成二次手术,法官找到企业负责人进行协商。劝解企业从情理出发,换个角度多多考虑一下对方的实际困难和感受。最终,企业负责人被法官的诚意所打动,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原告37万元,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圆满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