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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北法院民一庭顺利调解了一起债务纠纷,当事人当庭履行了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达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被告于2014年相识,2016年确定了恋爱关系。随着双方的进一步接触,经常会因为性格、脾气等问题上发生争吵,后来被告创业受挫,两人和平分手。分手后,尚有借款未归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均未予理睬。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开庭当日,双方如期而至。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则提出,双方在恋爱期间,原告也用了其不少钱,且当时因为双方发生争吵,一气之下才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非真实意思,并一再声称,不同意还款。在了解双方的主要矛盾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曾是恋人关系,且案件标的额不大,便决定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
面对原告,承办法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行为进行准确分析定性,告知其情侣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特殊影响,法院会综合判定双方之间借款合意的形成,所借款项是否实际交付,以及款项交付的合理性等,结合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双方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同时,劝解原告,恋爱结束后的经济纠纷也应该积极面对,避免纠缠不清,因钱生怨,因怨生恨,对今后的生活易造成不利影响。听了法官的劝解,原告频频点头,并同意对借款本金和利息作出让步。
面对被告,承办法官为其分析利弊。一番说服下,被告表示,自己是外地人,路途遥远,应诉成本较高,看在双方之前的情分上,不愿再因经济纠纷影响各自今后的生活,遂同意了法官的调解方案。
最终,双方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付清了欠款,和平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