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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北法院审结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朱某家里原有一间楼房,系祖产,在1956年对私改造时国家占用了该房用作供销社经营用房,1969年又因国家政策将该房归还,后2003年朱某将该房出售给了恽某,该房现登记在恽某名下。
当时买卖了房子却未明确该房屋后天井的使用权的归属,在恽某一次次阻碍朱某使用天井后,双方发生矛盾,并求助法院确认天井的使用权。
在恽某提供的一张房屋平面图上确实有天井,但法院在到现场实地考察过后发现,现在的天井和曾经的天井大小完全不符,朱某也承认天井后的两间房屋在1996年发生坍塌,于是天井和塌掉的房屋连成了一片,一起重新浇了地。
法院认定双方都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天井的所有权。
旧天井的实际面积已经无法考察,两家也都住得这么近,倒不如修复邻里关系,两家共同使用这个天井,不必为此伤了和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