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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5日,新北法院受理了方红妹申请执行聂兆良、王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新北法院于2021年9月22日至我市新北区百馨苑某房屋张贴拍卖公告。
案外人丁龙青提出异议称,其在2009年便从聂兆良、王华芬处购得了百馨苑的不动产,已经支付了96.7%的房款并居住至今。丁龙青不断催促聂兆良、王华芬配合过户,但聂兆良、王华芬未予配合,涉案不动产现未过户并非案外人自身的原因。故此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对该套的不动产的执行行为。
法院依据案外人丁龙青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聂兆良、王华芬出具的收条,统建房安置结算单,水电费用清单等证据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支持案外人丁龙青的异议申请,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措施。
案件办理后,案外人对自己迟迟未办房产证的疏忽感到后怕,感谢执行异议法官保护其合法权益。执行异议法官,不动产须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提醒当事人仍需通过诉讼程序才能完成不动产权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