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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及《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21〕3号),区财政局组织起草了《新北区区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必要性
《政府投资条例》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明确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预算审核和执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性投资项目及资金监管,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成效,按照财政监督与国家审计“合理分工、互相补位、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 结合区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区财政局拟将履行对项目前期投资的估(框、概)算评审以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监督职能,补充项目前期准备阶段以及项目竣工后的评审监督。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参照《常州市市级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21〕3号)相关做法起草《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分十四条,根据与上级文件法规“一致性、科学性、法制性、适时性、问题导向性”原则,对政府投资评审的定义、范围和内容、实施、部门职责等方面进行明确。
(一)投资评审定义
《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评审,是指区级财政部门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估(匡、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二)投资评审范围和内容
《办法》规定,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项目,政府依法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的项目及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项目估(匡、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合同、较大金额变更(签证)、重大事项、索赔及工程款支付审核,项目概算动态执行情况审核,其他需评审的内容。
(三)投资评审的实施
《办法》明确,对拟列入年度建设计划重大项目,财政部门对项目的估算进行评审。其他评审项目,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定。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审意见执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各部门职责
《办法》对评审过程涉及的财政部门、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或应遵守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1、明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职责。《办法》明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项目开展估(匡、概)算评审前,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审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科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原则,确定项目功能、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等;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向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2.明确建设单位造价控制首要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对造价控制负首要责任”。《办法》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强化首要责任,保证合理造价”。
(五)投资评审效力
《办法》明确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估(匡、概)算、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