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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近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常州市新北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发布实施,是新北区贯彻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红色教育功能作用,深入营造崇尚英烈、学习英烈、捍卫英烈的社会氛围的一项重要举措。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1.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区烈士纪念设施相对分散,部分烈士纪念设施存在年久失修、管理保护不到位的情形,存在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机构改革后,国家颁布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部、省先后出台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上位法中对应的职能部门职责发生了变化,为更好落实上位法,有必要出台《办法》。
2.《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3.《办法》中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区人民政府将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对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督查;区宣传统战、经济发展、教育(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镇(街道)和村(社区)配合做好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4.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哪些行为?
《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或者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侵占、刻划、涂污、破坏、损毁烈士纪念设施;设置影响烈士主体纪念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设施设备;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保护标志;进行销售、有偿服务、娱乐活动、商业表演、乞讨等;其他有损烈士纪念设施环境和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5.《办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办法》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性质不同,处罚措施有: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制定《办法》的流程是什么?
2021年7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草拟《办法》,并征求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2021年9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党组会研究和律师事务所合法性审查,形成《办法(草案)》;2021年11月,了解到省政府即将研究出台《江苏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办法》暂缓研究;2022年2月1日,《江苏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结合该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检察院、宣传统战部、教育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意见,形成《办法(草案)》;2022年5月《办法(草案)》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办法(送审稿)》;2022年6月22日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办法》,并于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