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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新北区春江街道某社区第三村民小组
代表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春江街道办事处即刻公开申请人5月3日、10月8日向其所申请的事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并对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犯罪行为移送检察机关追究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复议调查询问,明确认为春江街道办事处未对2022年10月8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查,陈某某为新北区春江街道某社区第三村民小组村民,2022年10月8日,陈某某以新北区春江街道百丈社区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身份向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办事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本村民小组的土地被某农贸市场、某别墅群、某厂所占用,其征地补偿款是否划拨本村民小组集体账户”。2022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常春政依告〔2022〕第02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以新北区春江街道某社区第三村民小组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出申请,并补正相应的民主议定程序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答复职责,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村民小组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以村民小组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本案中,申请人未以村民小组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复议,且未提交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证据材料,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