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新公开>信息公开专栏>行政复议> 内容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吴某某不服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投诉中含有违法线索,被申请人未做任何处理违法,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结案反馈,责令其重新依法处理。
经查明,2021年11月2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某生活超市(天山店)消费纠纷,要求赔偿、退还货款。2021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在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2021年12月3日,被申请人在平台结案反馈中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本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因平台须知中已明示禁止在投诉单中进行举报,故申请人在同意平台须知的情况下填写的申请,仅包括其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是否发现违法线索进行查处,与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消费投诉属于行政调解,被申请人结案反馈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