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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吴某某认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投诉中含有销售过期许可证和执行标准产品的违法线索,被申请人未告知是否立案违法。
经查明,2022年7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某酒店提供的洗刷用牙膏卫生许可证号及产品执行标准已过期,属于不合格产品,要求赔偿。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在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2022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在平台结案反馈中告知申请人:“经我单位工作人员协商,当事店家表示无法满足服务对象诉求,我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终止调解,我单位工作人员已责令当事店家对所使用的商品进行退货处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因平台须知中已明示禁止在投诉单中进行举报,故申请人在同意平台须知的情况下填写的申请,仅包括其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并进行查处,与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故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告知是否立案。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