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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农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农某某不服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结果,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26日收到补正材料。申请人要求:不服被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答复,并依法处罚经营方;对被申请人玩忽职守,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经查明,2022年7月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常州某厨具有限公司销售的厨房料理机没有标识生产厂家信息、无强制性认证及CCC标识,要求依法查处、赔偿损失。2022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在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在平台结案反馈中告知申请人:“经核查,该产品不需要3C,商家表示拒绝赔偿,我局依法终止调解。”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因平台须知中已明示禁止在投诉单中进行举报,故申请人在同意平台须知的情况下填写的申请,仅包括其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消费投诉属于行政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