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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处理,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30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2022年8月6日举报案件号1320411002022080681332501逾期未作出立案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查处结果。
申请人称:2022年8月4日广发银行发现精彩商旅订单广发专享活动中的昆明滇池某酒店和西双版纳某度假酒店套餐,酒店活动页面对该活动套餐原价为4600元,其四店套餐门市价格均为4026元。宣称为“五星级酒店”但查其酒店星级认证均无五星认证标准,对此发布虚假星级酒店广告和无依据价格广告行为应予以查处。申请人于2022年8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商家发布虚假产品的违法行为,案件编号:13204110020220806813325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的规定,故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举报案件在法定时效内未作出立案存在违法行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8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称常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请求被申请人查处。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具有法定管辖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根据《广告法》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该举报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法定的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予以核查,2022年8月24日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核查期限,截至被申请人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之日时,本案正在核查之中。根据全国12315平台举报流程,举报人完成举报信息录入后,受理部门即时接收,举报进入处理阶段。平台即时发送短信至举报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告知举报人相关举报信息已提交至举报时所选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信息界面亦即时展现相关举报处于“待立案”状态,故被申请人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即时处理被申请人的举报并告知,符合《广告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后续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举报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要求查处。2022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2022年8月24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立案告知职责,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被申请人提交的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举报材料、《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各一份;3.被申请人提供的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现场笔录》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举报,且《广告法》并未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广告举报案件的立案时间做出规定,故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开展核查、立案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6日提出举报,申请人在2022年8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此时点尚处于该举报案件的立案核查期限内,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