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新公开>信息公开专栏>行政复议> 内容
申请人:常州某运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常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的常新人社工撤〔2022〕2号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以下简称《撤销决定》),维持常新人社工认字〔2021〕第1112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被申请人作出《撤销决定》后,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常新人社工认字〔2021〕第11122号)失效,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常新人社工认字〔2021〕第11122号),并送达申请人。该《撤销决定》并未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最终认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如果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可再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