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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朱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孟河镇政府)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022年3月,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违章建筑问题。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朱某某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违章建筑问题,孟河镇相关职能部门目前正在对此案进行会商,力求精准作出具体解决方案。该决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