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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封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春江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于2022年4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出具的常春政依复〔2022〕第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公开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百丈村委商家坝头X号宅基地及该宅基地上建筑的房产证、土地证及相关土地、房产变更手续材料;请求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诉请二中掌握相关信息的具体部门。
申请人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百丈村委商家坝头X号宅基地所有权人为申请人及母亲万某某,但因各种原因一直未进行登记,后申请人的叔叔在原有地基上翻建了房屋,并且在申请人及其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房产证。现该房屋拆迁,当地拆迁办以房产证登记的是申请人叔叔的名字为由,拒不支付拆迁补偿款。申请人认为此行为已严重侵害申请人权益,遂于2022年2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百丈村委商家坝头X号宅基地及该宅基地上建筑的房产证、土地证及相关土地、房产变更手续材料”的信息公开申请,以证明拆迁房屋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收到春江街道出具的常春政依复〔2022〕第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载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被申请人无法确定具体机关,建议向土地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常州市武进档案馆等部门咨询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出具的答复书前后矛盾,既然载明了不掌握上述信息,又称“非本机关职权”,且不提供具有申请信息的具体机关,这是明显的不作为。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出于自己切身利益要求信息公开的请求合法合理,被申请人出具的答复书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二、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于2022年3月1日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春政依复〔2022〕第01号),并于2022年3月7日向其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三、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书面公开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百丈村委商家坝头X号宅基地及该宅基地上建筑的房产证、土地证及相关土地、房产变更手续材料。针对该申请,被申请人经向内部职能部门核查及信息检索,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且房产证、土地证及土地、房产变更手续的办理亦非被申请人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向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因申请人申请信息所涉事项年代较为久远,故在被申请人也无法确定具体机关的情况下,建议申请人向土地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常州市武进档案馆等部门咨询了解,并无不妥。以上事实和理由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已尽到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应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百丈村委商家坝头X号宅基地及该宅基地上建筑的房产证、土地证及相关土地、房产变更手续材料”。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22年3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春政依复〔2022〕第01号),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百丈村委商家坝头X号宅基地及该宅基地上建筑的房产证、土地证及相关土地、房产变更手续材料’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房产证、土地证及土地、房产变更手续的办理亦非本机关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您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因您申请信息所涉事项年代较为久远,本机关也无法确定具体机关,建议您向土地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常州市武进档案馆等部门咨询了解。”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春政依复〔2022〕第01号)及被申请人提交的邮寄回单各一份;2.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信封、授权委托材料各一份;3.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百丈村委商家坝头X号宅基地及宅基地上建筑房产证、土地证及相关土地、房产变更手续并非被申请人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该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因此,被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春政依复〔2022〕第01号),告知案涉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建议申请人向土地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常州市武进档案馆等部门咨询了解,本机关予以支持。三、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行政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春政依复〔2022〕第01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