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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三井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17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延长审查期限30日。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2022年3月21日中止本案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于2022年4月6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三政依复〔2021〕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24日,申请人为了解2000年左右本村征地的信息,以及2006年华山社区股份合作社发放的股权证情况,深入了解申请人父亲是什么原因被剥夺收益及继承权等权益的情况。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事项12项。被申请人答复:“一至九项记录不存在,十至十二项内容实质上构成咨询,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认为答复不合法。一、关于征地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因此土地征收有着严格的程序管理,对征收事宜都应记录在档,其经过本村集体组织予以公告,即使没有留存登记公告等信息,被申请人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当去哪些政府部门查询及联系方式,以不存在为由敷衍了事,明显系不作为。二、2006年华山社区股份合作社发放股权证问题。2006年9月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各村民小组的组级分配,是有三井街道华山社区及所属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改造而成,也是以合法土地承包使用权参股而获得相应股权的证书。2011年8月,成立的新北区三井街道华山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是对原三井乡长沟村委、前桥村委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而成,这是组级和村级两个完全不同的股权版本,被申请人作为实施主体对其改革内容信息应当全面了解,并掌握其详细改革过程,被申请人认为构成咨询,实际上是规避问题,不予信息公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公开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复议机关支持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信息公开申请书》中的“第一、征地启动公告;第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第三、征地补偿实施方案;第四、征用地预审意见;第五、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第六、征地批复;第七、原前桥村X组及前桥村另9个村民小组各村的所有土地田亩数量明细表;第八、原前桥村X组大约在1991-1993年间卖了59亩地的资金流向明细表;第九、2006年成立华山集体经济合作社首届代表大会48名股东代表人员名单;及首届股东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申请内容,被申请人在政府档案系统通过搜索关键词进行查找,没有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据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第一项至第九项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的第十项至第十二项请求是以询问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对“……个人账户本息余额流向哪里?”“……个人账户号码和支付多少明细”“……为何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失效?……”等问题进行回答,系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进行的咨询,显然不属于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第十项至第十二项信息实质上构成咨询,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故,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三政依复〔2021〕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原三井乡前桥村X组2000年后征地的以下几条文件及数据复印件:一、征地启动公告;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三、征地补偿实施方案;四、征用地预审意见;五、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六、征地批复;七、原前桥村X组及前桥村另9个村民小组各村的所有土地田亩数量明细表;八、原前桥村X组大约在1991-1993年间卖了59亩地的资金流向明细表;九、2006年成立华山集体经济合作社首届代表大会48名股东代表人员名单以及首届股东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十、前桥村X组芮某某(申请人公公)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权人,他于2008年12月22日病故,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并结合《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对涉及死亡人员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的处理原则为:在征地前死亡的人员实际上已不再占有土地,从而不能作为安置补偿对象,在征地后死亡的,应当将其计算在征地款的范围之内,应当享有征地款的分配权利,其所应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土地被征用时,芮某某并未死亡,依法享有分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则芮某某所应得的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依法继承。芮某某的个人账户本息余额流向哪里?十一、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社会统筹账户支付多少明细及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号码和支付多少明细;十二、华山社区2006年发放的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证,是以合法土地承包使用权参股而获得相应股权的证书,农村股权证在发放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了股份合理设置,再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户、股权户内成员及股数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股权户、股权户内成员及股份数等信息进行造册登记,制定股权清册。由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股权清册须报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再由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空白《股权证》,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回打印信息,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权证》上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后发放《股权证》。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证是用以证明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参加收益分配、流转、继承权等权益。为何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失效?怎么解释?2006年至2008年这两年死亡人员为何在2011年村级量化股权证时被剥夺股权证参加收益分配、继承权等权益。”被申请人收到后,通过档案信息系统和档案查阅,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三政依复〔2021〕第2号),告知申请人,经检索第一至九项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告知;经审查,第十、十一、十二项内容实质上构成咨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三政依复〔2021〕第2号)及被申请人提交的邮寄信息各一份;2.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华山社区2006年发放的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证相关事宜的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被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工作人员查阅档案照片各一份,档案信息系统检索视频两段;4.本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及获取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号)第四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先判断申请公开内容是不是政府信息,其次审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谁负责公开,再次对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审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后续再对是否提供信息、如何提供信息进行研判,最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第一至九项及第十一项内容,在未查明相关信息是否为政府信息、是否为被申请人制作、获取的情况下,即告知相关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于第十、第十二项内容被申请人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三、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行政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程序合法,但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1、2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三政依复〔2021〕第2号)中第一项至第九项及第十一项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2.维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三政依复〔2021〕第2号)中其余答复内容。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