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新公开>信息公开专栏>行政复议> 内容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处理,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2月3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延长审查期限30日。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按照举报流程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撤销常高新市监举立字〔2021〕第25007号《举报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1年9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某超市销售的药品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要求依法赔偿。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做出结案反馈,终止调解、立案调查,并且于9月26日给申请人邮寄常高新市监举立字〔2021〕第25007号《举报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终止调解认可,但对被申请人把投诉当作举报程序处理不服,认为邮寄《举报立案告知书》的行为违法。投诉和举报属于不同的程序,申请人是投诉,行政机关只能调解或者不调解,没有举报何来《举报立案告知书》。被申请人出具该告知书后,申请人经常接到骚扰电话、威胁恐吓,申请人认为与告知书存在关联,夜不能寐,要求依法撤销并且赔礼道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称其于2021年8月17日从某超市购买的“水仙”牌风油精不符合药品储存要求,请求被申请人协助其退款赔偿并要求下架该产品。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事项具有法定管辖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当事人经营的风油精涉嫌质量问题,要求退款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该投诉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法定的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其投诉,并通过国内挂号信函方式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留存的地址(邮件编号:XA13564635332)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常高新市监投受字〔2021〕第25006号)告知申请人。因送达信件被拒收退回,经向申请人确认邮寄地址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再次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常高新市监投受字〔2021〕第25006号)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通过国内挂号信函(邮件编号:XA13564644132)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留存的地址邮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常高新市监投终字〔2021〕第25007号)告知申请人。因送达信件被拒收退回,经向申请人确认邮寄地址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再次邮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常高新市监投终字〔2021〕第25007号)告知申请人。2021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又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结果。三、申请人的投诉内容涉及举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的投诉中提出当事人经营“水仙”牌风油精不符合药品储存相关管理法规,要求被申请人责令当事人下架风油精。申请人的上述诉求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举报行为,根据该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启动举报处理程序,并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开展后续案件核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决定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国内挂号信函(邮件编号:XA13564643832)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留存的地址邮寄《举报立案告知书》(常高新市监举立字〔2021〕第25007号)告知申请人。因送达信件被拒收退回,经向申请人确认邮寄地址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再次邮寄《举报立案告知书》(常高新市监举立字〔2021〕第25007号)告知申请人。2021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又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决定立案结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申请人称某超市销售的“水仙”牌风油精不符合药品存储条件,要求责令下架药品,依法退货退款并赔偿,同时提出如调解不成转为举报,处理后依法给予奖励。2021年9月2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并出具《投诉受理决定书》(常高新市监投受字〔2021〕第25006号)邮寄申请人。2021年9月26日,因某超市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出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常高新市监投终字〔2021〕第25007号)邮寄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反映事项予以立案,并出具《举报立案告知书》(常高新市监举立字〔2021〕第25007号)邮寄申请人,又于10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立案调查。被申请人出具的《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立案告知书》均被拒收退回,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5日将上述三份文书再次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举报立案,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举报立案告知书》(常高新市监举立字〔2021〕第25007号)及被申请人提交的改退批条物流信息各一份;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一份;3.被申请人提交的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投诉受理决定书》(常高新市监投受字〔2021〕第25006号)及改退批条物流信息、《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常高新市监投终字〔2021〕第25007号)及改退批条物流信息、《情况说明》、短信截图、给据邮件跟踪信息表、某超市营业执照、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举报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向有权管辖的行政执法机关反映,要求予以查处的行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信》中反映某超市销售的“水仙”牌风油精不符合药品存储条件等,要求被申请人责令下架药品,并提出如调解不成转为举报,该投诉中包含举报内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后予以立案核查,并将举报立案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该告知系行政处理行为中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之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