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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龙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龙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处理,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26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延长审查期限30日。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全国12315网络平台关于某公司的举报编号1320411002021100910737646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实名举报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回复:“不立案。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因未查看到相关附件,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一、申请人不立案的理由是未查看到相关附件,证据不足,申请人不服。首先,申请人在12315平台已上传了相关附件,见附件截图。其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原则鼓励社会群众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举报,申请人提供的是线索,并不具备国家行政机关的能力确定该线索是否能作为证据,只是提供线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流程合法的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告知。申请人在举报书中提到的问题:1.生产商名下的CCC认证与申请人购买的商品型号不符,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2.驱动器做工不好,且产品上无CCC标识,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应按照该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负责人作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三、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被申请人关于投诉举报一案未依法办案,行政不作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合格商品、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10月9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具有法定管辖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该举报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法定的程序。2021年10月9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核查。被申请人未能在全国12315平台获取申请人举报某公司的具体违法行为线索,某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再次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企业。鉴于未获得确凿证据初步证明某公司有相关违法事实的存在,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3日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立案审批等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经依法履职,遵循了法定的程序。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无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请求及复议理由,均指向被申请人立案查处。被申请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仅涉及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是否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而不考虑申请人的权益,故被申请人对某公司是否立案调查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并且申请人与本案并无利害关系,请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申请人举报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举报内容为:“详情请看附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截图显示有附件6个,附件均有前缀“追加”字样。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未查看到申请人提交的附件。2021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前往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某小组开展调查,没有在上述地址发现生产经营情况。2021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1年10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
另查明,2021年8月4日被申请人因通过某公司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将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消费者举报书》、全国12315平台实名认证及举报详情截图各一份,投诉照片十四页;2.被申请人提交的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截图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从该条法律规定来看,该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上述规定对举报的主体不作资格限制,即体现了产品质量监管实质上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不特定公众利益的秩序性监管。产品质量监管机关对举报人举报的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如何处理,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不会对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依职权核查、不予立案并告知处理结果,行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理,仅涉及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违法事实、是否应予以行政处罚,而不需考虑举报人的权益,该行政处理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如果认为案涉商品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寻求救济。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龙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