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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水平,私家车已走进千家万户,而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是屡屡发生。在此类交通事故、财产损害中,为避免恶意骗保,法官往往需遵循“填平原则”。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赔偿权利人不能因赔偿而获利。
近日,新北法院立案庭受理了一起原告奚某诉被告王某、古特美智公司、常州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奚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赔付车辆购置税、上牌费、车辆施救费。
2020年12月,王某驾驶苏D5XY51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奚某驾驶的苏DB99M1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致奚某车辆全损,王某被认定负全部责任。双方对事故事实、责任认定、投保情况均无异议。事发后,被告人保常州公司已经与原告协商,达成了推定全损协议,考虑到原告车辆的市场价格和相关费用,赔偿车辆定全损价,协议已一次性履行完毕。
可是原告却认为,此次事故中车辆全损,协议中的赔偿金额仅能抵扣裸车价。因此,其就车辆的购置税、上牌费、施救费等提出额外起诉。
承办法官了解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赔付车辆全损金额,其中包含了裸车价、购置税、上牌费等,且协议已一次性履行完毕。于是,承办法官便主张车辆损失应遵照“填平原则”。原告车辆已实际使用了8个多月,并非完全新车。综合考虑车辆折旧等因素,根据车辆月折旧0.6%系数判定,裸车价贬损约5%,据此估算出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的实际价值。该估价与原协议金额无较大差异。因此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主张超出了应获赔偿金额,违反了损害填平原则。最终,承办法官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