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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新北区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规范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常发改〔2021〕303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常发改〔2021〕367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课后服务是中小学校(小学、初中)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针对有需求的学生和家长,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由所在学校为其提供的具有公益性、非普惠性的服务活动;是帮助学生家长解决按时接送和课后看护难题、破解“放学早、接送难”矛盾的民生实事好事;是培育学生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是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该费用坚持非营利原则,经研究,新北区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300元/生·学期,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课后服务遵循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学校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
三、学生退出课后服务,应由学生或家长书面提出。退费范围包括:学生书面提出退出的;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的;因学校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停课的。有以上情况的,按参加课后服务的实际天数,在当学期天数一半(含一半)以内的,应当退还一半课后服务费;超过一半的,不退课后服务费。学校要做好课后服务的管理工作,切实执行退费政策。
四、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特殊需要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低保和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残疾学生、困境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的警察子女以及其他经学校困难认定享受国家政策性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免收课后服务费。
五、本通知自2021年秋学期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北区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常新经发〔2021〕2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