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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范围
对常州市回族等10个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发放清真食品补贴
二、补贴标准
自2015年度起,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已享受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副食品、肉价补贴和伙食补贴的发放对象,补足差额部分。
三、补贴对象
户籍在常州武进、新北、天宁、钟楼、戚区等五区且《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均认定为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撒拉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的本市居民。
四、资金来源:
(一)在职人员补贴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二)其他居民由市、区二级财政各承担50%。
五、工作流程
(一)资格申请。凡符合补贴发放对象条件的居民,每年3月15日起至4月30日止,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常州市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食品补贴申请表》(附件1),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交社区,同时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确认。每年5月30日前,社区对申请补贴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和公示,并填写《常州市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食品补贴发放人员名册》(附件2),连同《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食品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属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并盖章;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于6月15日前报区民族宗教部门;区民族宗教部门审核汇总并填写《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居民清真食品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报区财政局并提出资金申请。当年未按规定期限提交申请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发放补贴。补贴从提交申请并通过之年开始发放。
(三)发放程序。市、区财政局于7月30日前将资金划入各街道办事处,由社区领取并于10月份发放到补贴对象。
(四)发放形式。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在工资中每月发放,其它符合条件的居民凭居民身份证到所在社区领取并签字确认,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补贴自2015年1月1日起算。
(五)资格注销。区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对补贴发放对象进行年度审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资格,停止发放补贴。
1、补贴对象死亡;
2、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
3、民族成分出现异常变更;
4、其它不符合补贴发放对象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