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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指示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新北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工作,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树立正确的拆迁导向,促进拆迁项目顺利实施。近日,修订了《常州市新北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本次《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本次《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一方面是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2号文)中工业用房重置价格标准、房屋附属设施评估标准均根据市评估技术细则标准拟定,因市级文件已做调整,区级文件也应做相应变更。另一方面相对于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原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偏低,给房屋拆迁工作的推进带来一定的阻碍,也不利于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工业厂房重置价格偏低,被拆迁群众及拆迁工作人员对调整补偿标准的呼声较高。
问:相较于2号文,新的《办法》主要变化的内容是哪些?
答:新的《办法》在发文方式、住宅房屋安置方式、统一安置方式的安置房屋结算价格以及补偿标准都有所变化。
问:《办法》中关于非住宅房屋(企业)补偿方面有何变化?
答:此次修订的《办法》在补偿方面对非住宅房屋(企业)的奖励等标准做了适当提高,停工补偿增加按职工人数计算方式,同时取消了使用调控金的操作惯例。
问:《办法》中提到新增的货币安置方式应该如何理解?
答:《办法》中提到的货币安置方式是指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货币形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方式。货币安置方式补偿包括拆迁补偿和货币补贴两部分。其中,货币补贴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补贴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及指定购买房源市场价格拟定后报区政府确定。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可选择购买政府指定房源:一是房源及结算基准价格为拆迁项目启动时,区政府或属地镇(街道)负责组织可供被拆迁人购买的房源,并在拆迁现场予以公示,结算基准价格根据指定房源市场价格结合拆迁项目实际需要等因素进行商定后报区政府确定;二是购买面积根据购买指定房源的户型面积应遵循与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最小最接近原则。购买指定房源面积小于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按基准价格进行结算,超出原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指定房源基准价上浮一定比例进行结算,具体上浮比例待拆迁项目启动时现场予以公示;三是被拆迁人选择购买政府指定房源的应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时结清购房款,指定房源为期房的预扣购房款;四是涉及其他相关费用,如购买指定房源的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电梯运行维护费、税费(契税部分按政策规定减免)、管道煤气、汽车车库(位)、自行车车库等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问:对正在实施的拆迁项目是否适用新的《办法》?
答: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但未结束的拆迁项目按原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新征指〔2016〕2号同时废止。如执行中国家、省、市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