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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效开展我区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与康复工作,全力保障精神病患者的身心健康,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北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常新政〔2020〕135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切实保障和维护我区精神障碍患者权益,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力度的通知》(常新政〔2010〕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调整我区精神病防治康复相关救助政策调整通知。
二、救助对象是哪些人?
答:1.新北区户籍且常住我区的精神障碍患者;2.持有残联发放的有效残疾人证或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三、救助新增的内容是什么?
答:未持残疾人证的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等十类人员。
四、救助内容是什么?
答:享受我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医疗免费服药和住院救助政策。
五、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1.药物救助。救助对象持残疾人证或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到所在地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免费领取相应的精神病药物,药物救助的药品由区精神卫生中心负责采购、发放、管理,区精防办协助管理。所需经费由区级承担。2.住院救助。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并在定点机构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短期住院的(以三个月为一个疗程),最高救助额限定为6000元;长期住院的,年最高救助额限定为2万元。具体救助分三类:一类是低保家庭中的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中符合医保用药、诊疗规定发生的费用,医保补偿后自付部分由区、镇(街道)按5:5比例承担。二类是低保边缘家庭中的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中符合医保用药、诊疗规定发生的费用,医保补偿后自付部分由区、镇(街道)、家庭按4:4:2比例承担。三类是一般家庭中的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中符合医保用药、诊疗规定发生的费用,医保补偿后自付部分由区、镇(街道)、家庭按3:3:4比例承担。
六、救助申请和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1.凡持证且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办理医保补偿及市级救助后,持身份证、残疾人证、出院医保结算清单及救助单,低保证或边缘困难家庭等有效证明到户口所在镇(街道)残联按标准申请办理相应的救助。2.未持证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在定点医院,出院时持身份证、精神病专科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等有效证明,并出具出院医保结算清单及救助单,到户口所在镇(街道)残联按标准申请办理相应的救助。各镇、街道残联对于不符合条件者,要书面或当面告知具体原因,并做好记录。精神病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关心精神病人的疾苦,切实落实政策,加强服务,帮助他们积极康复,增强融入社会的信心,特别要做好对精神病患者的防管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