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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区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新北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推进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区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新北区区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办法明确了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资金支持范围、项目申报与审核方法、资金使用与管理规定、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方法。
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原《常州市高新区(新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新环〔2010〕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