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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吴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处理,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次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举报奖励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奖励;责令被申请人承担因此复议产生的邮寄费用9元。
申请人称:2019年12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江苏某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生产假冒伪劣电动三轮车。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后,对被举报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316元,并处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在申请人的申请下,2021年8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转账500元奖励金。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凿,且提供的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被申请人只给500元的举报奖励,不符合相关的奖励政策标准。为了维护申请人的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依法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希望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后,支持申请人的各项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具有法定管辖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商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该举报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了调查,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法定的程序。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制作笔录并调取相关材料。因某公司涉嫌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三轮摩托车,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对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16元、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三、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的举报奖励数额符合规定。2021年8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奖励申请,被申请人于次日予以受理,根据《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奖励申请人500元并于2021年8月27日完成转账手续。四、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因复议产生的邮寄费用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处理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履行了法定职责,举报奖励数额认定合法,被申请人亦无承担申请人申请复议相关费用的义务,请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称其于2019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三轮车的案件已办结,要求给予奖励。被申请人于次日予以受理。2021年8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账户转账500元。申请人不服举报奖励,遂复议。
另查明,2019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于同月26日立案调查。2020年7月27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对某公司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16元、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高新市监处字〔2020〕10083号)、《申请书》《举报奖励受理通知书》各一份;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各一份;3.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信息截图、某公司收款收据、《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转账截图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为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活动,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应当给予奖励。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举报案件的执法部门,具有对符合条件的举报群众给予奖励的法定职责。关于奖励内容的合法性问题,根据《规定》第二十一条,案件举报人的奖金,根据其贡献大小,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5%以内掌握,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经立案调查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没收入总额为73316元。申请人依据规定有权向被申请人申请奖励,奖励金额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范畴,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奖励500元,奖励金额在罚没收入总额的5%以内,符合上述规定。关于奖励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因《规定》未就奖励期限及程序予以规定,亦无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此进行规定,被申请人收到奖励申请后,受理、审批并在十五日内发放奖金,程序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责令被申请人承担复议邮寄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奖励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奖励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