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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吴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27日依法受理。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主动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