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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钟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钟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法,于2019年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19年3月4日决定延长复议审查期限。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法。
申请人称:2013年1月18日,申请人的合法住宅被强制拆迁,家庭财产抢劫一空,申请人多次要求归还财产,被申请人拒不归还。2014年10月23日,新北区人民法院组织了赔偿安置协调会,由被申请人协调赔偿安置问题。2017年4月 27日,被申请人组织赔偿安置协调会,以解决补偿安置为由,骗申请人签了四份空白协议(资料)。被申请至今不安置、不退回空白协议(资料)。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应该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二、该案已过诉讼时效,应该依法予以驳回。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而该案已远远超过六个月。三、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不作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乱作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而本案中申请人不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更没有明确被申请人应该履行何种法定职责。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内,且该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申请人未提供证明材料,故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被拆迁房屋位于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在常拆许字X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内,拆迁人为常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申请人未能与某公司达成一致协议,常州市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常建裁新字第11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对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进行了裁决。申请人对该裁决不服,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新行初字第008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常行终字第128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月10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新执字第29号执行公告,要求申请人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腾空、搬迁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2013年1月18日,申请人的房屋被依法强制执行。后某公司为缓和矛盾重新提供补偿方案,被申请人多次组织调解协商,但最终对补偿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12月28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常州市政府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乱作为违法,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2018]常行复告字第007号)各一份;2.被申请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材料、情况说明、《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2012)常建裁新字第11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新行初字第0084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常行终字第128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公告((2013)新执字第29号)、某公司提供的补偿洽谈方案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案中,对申请人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主体是某公司,被申请人并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表述:申请人的房屋被依法强制拆除发生于2013年1月18日,签署空白资料(协议)发生于2017年4月27日,均已经超出了行政复议六十日的受理期限。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钟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