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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施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施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常春政(依)〔2019〕第6号,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次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延长审查期限30日。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生态文明建设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5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公开《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明确该规划的指向是被申请人以请示的方式上报并获得新北区人民政府批复(常新政[2018]14号)的规划。经延期,被申请人作出了《告知书》,称被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但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向申请人公开,而是告知申请人可以去滨开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询。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持异议,但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按照《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要求的“书面”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违法,理由:一、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具有随意改变政府信息提供形式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何种方式实施公开的选择权,但是没有给出行政机关对于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选择权的限制条件或前置条件。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首先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第四十条第二款对行政机关更改公开形式的情形进行了限制。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告知获取途径的情形进行了限制,被申请人的答复不符合规定。二、被申请人对于能否以“书面”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被申请人满足申请人知情权的方式是“施某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去滨江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询”,即被申请人改变了政府信息提供的方式。《告知书》所载内容没有给出不能满足“书面”形式提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理由和证据,比如以“书面”形式提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会危及载体安全,或成本过高等。综上所述,由于被申请人随意改变政府信息提供方式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故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公开《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二、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延长答复期限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于2019年7月19日依法作出《告知书》,并于同日向其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三、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申请人于2019年5月2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经向被申请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查,该局提供了《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电子文档,被申请人认为可以公开。因电子文档显示数量比较多,共计达112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第四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滨江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询(联系人:张某;联系电话:XX)。以上事实和理由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所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已尽到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应当依法予以维持。同时要说明的是,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后,申请人一直未按该告知书至相关部门查询,为进一步保障申请人权利,被申请人曾于2019年7月30日电话联系申请人,说明如其提供本人电子邮箱,被申请人也可将《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电子文档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申请人,但申请人拒绝提供其电子邮箱。由此可见,本案申请人的目的不在于获取该政府信息。近年来,申请人以各种理由频繁地提出了大量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提起多个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极大地耗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结合本案申请人既不按照告知书内容查询其所申请的信息,又拒不提供其电子邮箱以接受信息,却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行使权利,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被申请人书面公开被申请人上报给新北区人民政府的并获得新北区人民政府批复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0日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常春政(知)〔2019〕第3号),并于次日邮寄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9日作《告知书》,答复:“您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您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滨江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询”后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于同日邮寄申请人。请人收到后不服,遂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常春政(依)〔2019〕第6号)及被申请人提交的邮寄回单各一份;2.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被申请人提交的刻录光盘一张(内含电话录音、《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电子文档),电话录音书面文本、申请人邮寄信封各一份;4.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常春政(知)〔2019〕第3号)及发文稿、邮寄回单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时限内履行了调查、延期、答复、送达的法定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关于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要求书面提供案涉信息是否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经被申请人查找,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达112页,按申请人要求的书面形式公开,其人力、文印与邮寄成本较高,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安排申请人查阅,既可达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又可节约行政资源,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常春政(依)〔2019〕第6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