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北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安监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北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2019年1月29日
新北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通告》要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5号令)的有关规定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结合我区城乡发展实际,特制定新北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布点规划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压缩、适度竞争”的原则,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科学分析各镇、街道现有零售点分布特点,综合近年来全区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情况,逐步建立适应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管理体系。
二、布点方案
(一)零售网点的区域:
1.沪蓉高速与龙江北路交界的以北和以东区域;
2.龙江北路与S122港城大道的以东和以北区域;
3.S122港城大道与S39江宜高速交界的以北和以西区域;
4.沪蓉高速与S39江宜高速交界的以南和以西区域;
5.玉龙路以西区域。
以上区域外不得新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本方案实施前发证的零售点到期后不得再延期。
原则上新增烟花爆竹零售点限定于各镇、街道新建居民小区附近,老街道在现有零售网点的基础上优化组合不予新增。
(二)零售网点的设置
根据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控制零售网点数量和相邻两个零售网点之间的安全距离,取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经营行为。结合城乡经济的发展特点,本着合理规划,方便群众,充分考虑各镇、街道新农村建设、集中安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因素和群众消费习惯来设置零售网点数量。各镇、街道零售网点分布情况及规划情况如下:
序号
区域
规划网点数
1
春江镇
18
2
孟河镇
30
3
新桥镇
6
4
薛家镇
5
罗溪镇
8
西夏墅镇
10
7
奔牛镇
三井街道
0
9
河海街道
龙虎塘街道
合计
89
(三)应当符合的条件
1.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实行专店销售。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2.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3.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四)许可审批的程序
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需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在布点控制数量范围内,各镇、街道安监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的零售网点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区行政审批局窗口,区行政审批局及各镇、街道安监部门联合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区行政审批局给予许可。
三、相关要求
(一)申请人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应做到合法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和零售场所地址的,应当及时重新申领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由安监部门执法检查发现后予以立即取缔并告知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撤销其许可证。
(三)建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退出机制,逐步减少零售点数量。对现行不具备规定的安全条件或者上级标准要求提高后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虽已颁发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但依法依规应当撤销的,应依法撤销;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应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对发现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再批准该经营者的申请。
(四)按照“统购分销,统一配送”的原则,全区零售点的烟花爆竹由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统一配送,不得超量储存,不得私产、私运、私储、私销、私放。
(五)强化综合监管,营造良好环境。加强零售网点许可证审批工作,严格监督管理,对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证照不齐的网点,要依法取缔。加强零售网点内外环境综合治理。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严厉打击烟花爆竹无证经营行为,保障持证零售网点的合法权益。
(六)本布点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