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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物价局(发改局、委)、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9号,以下简称《省办法》,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托管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伙食费每月按22天预收,学期结束、转学、退学按实际用餐天数结算,多退少补。二、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乡镇、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幼儿园须提供编办关于事业单位的身份认定或部队、集体、乡镇、街道等举办的相关证明。由辖区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上浮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市直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上浮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保教费上浮申请表式详见附件2)。三、公办幼儿园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保教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100元。须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表式详见附件3)。四、新建幼儿园在定级前为集团化办学,法定代表人与集团内幼儿园为同一人,并按省优质幼儿园标准建设的,执行该法定代表人所在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其他新建幼儿园定级前执行合格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五、公办幼儿园落实残疾幼儿保教费、住宿费免除政策的,残疾幼儿监护人应提供幼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六、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登记或认定前,暂按现行管理模式执行。已进行分类登记,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需要核定或调整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经区价格、教育部门同意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七、各级各类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从新学年新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小托班幼儿进入小班,按入园时的小班收费标准收取。八、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费,按月收取(每月按22日计算),费用按放假前所在班级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应将具体上浮幅度等相关情况向同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报告(备案表式详见附件4)。九、幼儿园应严格落实《省办法》规定的退费要求,对请假规定和手续等要求予以明确并公开告知家长。十、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收取明令禁止的各种费用,应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常州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详见附件5)。十一、溧阳市、金坛区可结合当地的实际贯彻落实《省办法》,自行确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十二、除收费标准调整在2018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外,其他有关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市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常州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上浮申报表3、常州市公办幼儿园提供不满3周岁保教服务收费标准上浮备案表4、常州市公办幼儿园提供寒暑假保教服务收费标准上浮备案表5、常州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常 州 市 教 育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