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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钟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钟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办事处行政乱作为违法,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需要补正,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19年5月2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强制搬迁基本预案》一份及申请人索要财产的照片一张。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拦截阻碍其索要财产、解决拆迁安置系乱作为违法,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系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的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表述:被申请人故意毁坏申请人家庭、公司财产发生在2013年1月18日,其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已经超出了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