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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新北区某五金厂
经营者:蓝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潘某某
申请人新北区某五金厂(以下简称某五金厂)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申请人于2019年1月15日主动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