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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常州市新北区紧紧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按照“把工作重心切实转变到监管上来,在监管上强手段,在治理上补短板”的水土保持工作总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不断完善政策机制。经新北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北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常州市新北区水土保持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常州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根据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工作和机构改革职能分工,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水土保持工作行政审批工作,推动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就专属概念、管理内容、职责分工、防治区划定、报批流程、审批单位、监管单位、禁止条文、收费标准等方面作了归纳和明确,是落实《水土保持法》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办法》的实施是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新北区种好“幸福树”、建好“明星城”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