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新北区加快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新北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北区加快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99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辅助性就业持续稳定发展,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现就加快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辅助性就业机构服务对象主要是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以及残疾人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家属(每户限一人)。
二、对辅助性就业机构,可根据规模对初建、改扩建、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等硬件投入给予经费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工作用餐及水电费等综合运营管理支出给予资金扶持。资金补助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硬件投入支出按实际发生结算经费,综合运营管理支出根据实际参加辅助性就业的人数,按照每人不低于6000元/年的标准,于当年年终一次性拨付补助经费。
三、区残疾人联合会应扶持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与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并按不低于辅助性就业实际年加工费收入的10%支付服务费;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辅助性就业工作,对向区辅助性就业工作提供产品并支付费用的企业,按年度实际支付加工报酬的5%进行奖励。
四、加强辅助性就业工作风险防范,为参加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投保雇主责任险。
五、在核定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家庭及个人收入时,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可不计入。
六、辅助性就业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抓好落实。政府管理部门不参与机构经营管理,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对机构的经济、民事纠纷不承担法律责任。
七、各镇(街道)要做好本辖区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意愿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需求的调查摸底,要做好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和规范管理,以及检查督促和落实扶持政策。切实强化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机构运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在要求辅助性就业机构整改落实的同时,镇(街道)应及时向区残联报告,提出建议。对整改不到位的,有权要求机构停止运行或停止拨付资金。
八、区残联要积极扶持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通过不定期实地抽查、调阅监控影像等形式,监督检查机构运行、资金管理等情况;要经常听取镇(街道)的意见,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措施;要积极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机构的监督管理。区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安全风险防范,定期评估资金使用效益。
九、辅助性就业产生的相关经费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