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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对标准化奖励政策进行了全面修订,新的《常州市新北区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常新委办〔2018〕104号)已于8月10日正式出台,现对其中关注热点和部分内容进行解读: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修订内容包括主要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增加标准化奖励范围。新增技术标准参与修订的鼓励奖励;新增国际标准化工作机构入驻奖励;新增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奖励;新增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研制项目、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项目奖励;
二是提高标准化奖励额度。将原来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提高到80万元;
三是强化标准化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机制;
四是简化了标准化奖励申报条件。取消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无直接关联的“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申报条件。
二、标准化奖励对象有哪些?
1.被国际标准化组织(ISO、IEC、ITU)和国外先进标准化组织,以及我国法定主管部门认定为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项目的本区单位;
2.新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本区单位;
3.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本区单位,新承担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成立的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本区单位;
4.被国家和省、市、区认定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本区单位;
5.被国家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项目的本区单位。
三、标准化奖励的申报条件是什么?
1.在新北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纳税市场主体、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
2.信用状况良好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单位管理健全规范,标准化战略实施后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技术标准项目发布时间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提交标准正式印刷文本原件为准,若当年发布但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文本时,允许跨年度申报;
5.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任务的单位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6.标准项目立项后1年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立项证明。
四、标准化奖励的申报材料是什么?
1.常州市新北区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2.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项目除需提供1至3项资料外,另需提供:标准立项证明、法定主管部门批准标准发布的公告、经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原件;
5.其他标准项目除需提供1至3项资料外,另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标准化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是怎样的?
每年年初,由新北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单位申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交由新北区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结束后,拨付下达奖励资金。
六、标准化奖励的标准是多少?
1.标准第一起草(剔除标委会秘书处单位、研究机构等)的单位,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项目制定,分别给予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项目修订的为半额奖励。
2.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项目制定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每个项目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参与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项目修订的主要起草单位为半额奖励。
主要起草单位:在标准文本中是起草单位,但排位较后(剔除标委会秘书处单位、研究机构等后排位不在第一位的)。
3.新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4.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
5.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6万元、5万元。
6.新增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单位,每项奖励10万元。
同一单位在当年度内有多项标准化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可同时获得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七、新办法对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奖励资金上缴区财政,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项目受理、评审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应对奖励工作负责,如发现不作为或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