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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新北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8-15 来源: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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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北区出台《新北区质量奖管理办法》,在全市率先设立了区级质量奖--“新北区质量奖”。为更好地规范新北区质量奖的评审程序、加强与上级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衔接、强化对获奖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提高企事业单位申报的积极性,2018年对《新北区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的《常州市新北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常新委办〔2018〕105号)已于8月10日正式出台,现对其中关注热点和部分内容进行解读: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修订内容包括主要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规范质量奖名称。与常州市市长质量奖及常州市各辖区区长质量奖名称统一起来,调整新北区质量奖为新北区区长质量奖;
二是提高区长质量奖奖励额度。将区长质量奖奖励额度由1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三是规范承担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行为;
四是强化质量奖获奖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
五是细化评审流程、调整申报条件。
二、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依据是什么?
区长质量奖评审,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作为基本标准。
三、区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有哪些?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区内登记注册纳税,具有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2、符合国家、省、市、区的质量、环保、安全和财税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不属于淘汰限制类产业;
3、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
4、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经济、技术、安全、能耗、环保和质量等指标在同行内处于领先地位;从事公益性业务的单位,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前列;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事故,无偷税漏税记录,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企事业单位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有产品出口境外的,出口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企事业单位主要责任而引起的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或被国外政府通报,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
6、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是怎样的?
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发布公告--提交申报--受理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问询答辩--综合评价--审议公示--批准公布。
五、区长质量奖的具体奖励额度是多少?
新北区人民政府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予以表彰,授予证书、奖牌,并对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综合评价排名领先但未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授予新北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并对首次获得新北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六、新办法如何强化获奖企业后续监管?
新办法首次明确不搞“终身制”,并增加了对质量奖获奖企业的书面报告制度和撤销机制。新办法要求获奖的企事业单位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污染、安全等事故的;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严重不合格的;企业(组织)和利益等相关方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或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由于企业主体责任引起的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或被国外通报、或国家相关部门发出质量风险预警及其他应当报告的违法事件的等情况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同时,新办法还规定领导小组发现获奖的企事业单位发生上述情况,或收到获奖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书面报告时,应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提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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