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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和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新北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局(民防局)结合常州市民防局实施要求于2017年1月1日实施本《细则》,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一、《细则》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
2.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
3.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条件
4.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标准
5.易地建设费的缴纳
二、什么样的建筑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
1.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8%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
2.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他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生产性建筑、公益建筑、特殊建(构)筑物,遇到其他特殊项目,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民防局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三、防空地下室的功能配置要求包括哪些?
1.总体要求: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2.连通要求:规划明确需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3.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配置要求:
(1)明确建设责任主体。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由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2)配置要求。根据城市区位属性、防护类别等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相应的建设量在人防工程总量的比例宜控制在4%~7.5%和2.5%~4%。地上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鼓励配置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具体的标准由常州市民防局确定,按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时配置防空专业队工程,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时配置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
(3)鼓励措施。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的比例折算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4)人员掩蔽工程配置要求:满足战时最低人员掩蔽要求。战时掩蔽人数的确定:按地上建筑面积28~35平方米/人进行核定。常州城区满足战时最低人员掩蔽要求:按规划人口确定人均结建面积1.6平方米,无规划人口时按地上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人进行核定。
(5)配套工程配置要求:严格控制。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的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四、什么情况下可进行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建设:
1.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2.因暗河、流沙、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3.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4.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除外);
5.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
6.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前述5款中所称城市某区域:对已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城市某区域根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对未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的,城市某区域由基本控制单元确定,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的,城市某区域为项目建设地块红线范围。
人防工程服务半径:按照200米进行计算,具体为:建设地块红线与既有人防工程邻近出入口间的最短直线距离。
具体操作要求:依1、2、3、6款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属于2、3款情形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核实。
五、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标准是什么?
按建筑面积8%确定的应建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应建面积修建6级以上人防工程。在功能配置上,应当优先配建人员掩蔽工程,鼓励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按建筑面积8%确定的应建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按1个防护单元建设(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6级以上人防工程,也可整体按满足防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的要求建设人防工程。
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要注重与周边地铁、隧道、过街通道及地面大中型服务场所等公共设施的连通,严格控制非防护区的规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40%。防护区内甲类人防工程建设比例不得低于建筑面积8%或者人均1.6平方米的最低结建面积,且规模不能小于1个防护单元,其余可按乙类人防工程要求进行建设,其抗力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化要求可根据战时功能确定。
六、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易地建设费的缴纳应符合《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苏防办字[2002]52号)等规定要求。
1.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按照总建筑面积核算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2.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应建未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修建;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400~28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依法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