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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常州高新区管委会出台了《常州高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常开委〔2018〕10号),现就方案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2015年12月,国务院以国函〔2015〕122号文批复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2017年9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新区,也可以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做法。根据国务院推广复制要求,省政府于2017年12月出台了《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决定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江北新区和全省各国家高新区、国家级经开区(共计45个国家级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二、方案实施时限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试点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止至2018年12月22日。国家和省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方案重点工作
(一)大力推进“照后减证”。“证照分离”改革的核心是“照后减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特定领域继续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外,把能分离的许可类“证”都分离出去,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的行政许可,简化审批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不适应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特别是与经济发展关联度高、企业关注度高的事项,要更多采取取消审批、备案管理和告知承诺等管理方式,让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能尽快开业经营。
(二)建立与“证照分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在实行“证照分离”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必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明细责任、落实主体、创新手段、强化协同”的思路,构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从“严进宽管”真正转向“宽进严管”。要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严格落实审批、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探索完善监管措施,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证照分离”以后,部门间的审批管理不再互为前提,客观上更加需要部门间加强信息沟通,并在监管上实行协同联动。要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网,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间数据端口等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特别是审批中使用频率较高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本信息的共享和业务协同,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四)统筹协调相关改革。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及我们区正在推进的“一证化”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要推动“证照分离”与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试点、全链条赋权审批改革、“3550”改革等相互衔接,增强改革整体效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是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服从改革大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试点工作。
(二)鼓励探索创新。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只要有利于就业创业,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有利于促进社会投资,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有利于增进民生福祉,就鼓励和支持各地各部门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尤其是鼓励和支持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新探索与“证照分离”改革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
(三)强化考核督查。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纳入年度绩效管理和综合考核,区编办(审改办)根据相关部门的工作实际和改革成效,在绩效考核过程中给予相应评价。加强改革试点情况督查,建立改革推进和办件情况月报制度,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要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