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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沈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处理,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调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3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但截至到2018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调解。申请人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具体理由如下: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七条、二十九条的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请求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具有该案件的管辖权且履行了法定职责。2018年5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称辖区内某土特产店销售的格鲁吉亚红酒无中文标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3日对某土特产店立案调查,并制作《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常高新市管受字〔2018〕20007号)》于当日将立案受理情况邮寄告知申请人。随后被申请人通过查阅某土特产店主体资质、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方式对该案进行调查,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其中针对申请人的赔偿请求,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8日、7月16日,二次联系某土特产店进行调解事宜,某土特产店均表示拒绝调解。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常高新市管河海终调字〔2018〕004号)终止调解,并将终止调解告知书邮寄告知了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5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在某土特产店购买的格鲁吉亚红酒没有标注中文标签、被举报人未建立该商品的进货台账并按照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被举报人使用的塑料袋涉嫌无生产许可证和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请求:1.对投诉举报的违法事实依法查处,责令召回并奖励;2.赔偿投诉举报人精神及误工等损失26400元并支付500元赔偿金。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7日接到举报后,决定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5月22日前往某土特产店开展调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次日,被申请人制作《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并邮寄告知申请人。2018年5月28日、7月16日被申请人两次询问某土特产店经营者钱某,钱某均表示不愿与申请人协商。2018年7月23日,被申请人作《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常高新市管河海终调字〔2018〕004号)并邮寄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理投诉举报告知书》(常高新市管受字〔2018〕20007号)及被申请人提交的邮寄回单各一份;2.被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信、格鲁吉亚红酒照片、销售票据、邮寄信封各一份;3.被申请人提供的《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常高新市管河海终调字〔2018〕004号)及邮寄回单各一份;4.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两份;5.被申请人提交的某土特产店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机关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处理消费者举报投诉并调解的法定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本案中,被申请人立案调查中,向被举报人征求调解意见,被举报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终止调解告知书,已经履行了调解的职责。但是,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3日受理投诉举报,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终止调解告知书,超出了法定期限1天,存在程序瑕疵,希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