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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沈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沈某认为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举报一案告知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一般而言,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即行政管理活动的最终行政决定。一般不包括行政主体在作出最终行政决定过程中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决定和处理。此类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行为以及过程性行为虽具有一定法律意义,也会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但它的法律效果是依附并被最终的行政决定所吸收,对过程性行为合法性的评价,可以在对最终的行政决定合法性评价中一并进行。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是否立案,仅是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最终处理前的过程性行为,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被申请人在立案之后必须告知投诉举报人,因此,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所复议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