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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17年12月31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8年1月3日收到,并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要求:1.撤销被申请人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常州某公司违反广告法一案的处理结果(包含但不限于:处罚(含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不予处罚、销案等),被申请人公开给申请人的信息为其公示的处罚信息。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处罚信息摘要,非同一信息;被申请人不存在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情形。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9日收到了信息公开申请,2017年12月1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12月20日作出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查阅的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工商行政管理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申请人已将“常州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处罚信息摘要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处罚信息摘要也在区政府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其中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四条“……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的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也符合上述规定。因此,被申请人认为:1.企业的相关信息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已经由公众所知悉,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的案件办理结果告知书后完全可以自行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获取其想要的信息;2.被申请人在区政府网站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已经包含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相关内容,申请人通过查询该处罚信息摘要,已经能满足其获取信息的需要,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综上,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请求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针对申请人举报‘常州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一案的处理结果(包含但不限于:处罚(含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不予处罚、销案等)”等信息。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9日对常州某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常高新市监案〔2017〕00121号)。2017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常高新市管(依)〔2017年〕第17号),告知申请人可在新北区人民政府网站上查询该案的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另查明,《告知书》中网址链接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网站常州某公司虚假宣传案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该摘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等信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常州市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常高新市管(依)〔2017年〕第17号)、新北区人民政府网页截图、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被申请人提交的《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高新市监案〔2017〕00121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项、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负有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的行政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被申请人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通过新北区政府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经审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回复,所作《告知书》中网页链接至新北区人民政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该摘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等信息,已经满足申请人的申请需要,故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该《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常高新市管(依)〔2017年〕第17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