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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曹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的《关于曹某某依法履职申请的告知书》,于2018年3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该告知书于2017年12月25日寄出,26日申请人签收,申请人直到2018年3月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六十日的法定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