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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常州市新北区制定并出台了《企业用地回购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落后产能、闲置土地、已到期土地、规划用地等6个范围的土地实施回购并纳入储备,挖掘存量土地潜力,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实行价格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土地回购“制定计划—前期调查—拟定方案—方案审批—收回使用权—交付土地”的工作流程,在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土地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明确了资金筹措方式,有效调动土地使用权人参与土地回购的积极性,同时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建立批后监管运行机制。《实施意见》中,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范围和内容、工作职责、考核方式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镇、街道对企业回购使用的土地采取限期建设、征收闲置费、土地置换等多种方式及时跟踪监管。
另外,《实施意见》明确了国土部门是企业回购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企业用地回购计划,并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各镇(街道)为回购的实施主体,负责具体项目的回购洽谈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