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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9号)、《中央编办关于开展地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19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6〕60号)和《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常办发〔2017〕60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并发布《常州市新北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常新委办〔2017〕144号)。现就有关单位关注热点和部分内容进行解读:
一、本次改革试点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为前提,着力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关系,明晰事业单位功能定位,确保2017年年底前基本实现行政职能由行政机构承担、执法职能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由事业单位承担,为全面依法治区、依法行政提供重要保证。
二、本次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实际,分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清理行政职能,优化机构设置,完善体制机制。
三、本次事业单位改革的对象是哪些?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和地方性有关法规,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改革范围,全区共10家单位。
四、本次改革试点的时序进度是如何安排的?
试点工作从2016年9月开始,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具体分为前期准备、方案报批、方案实施、评估验收四个阶段。一是前期准备,时间从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二是方案报批。时间从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三是方案实施。时间从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四是评估验收。时间为2017年10月,接受中央编办对试点工作评估验收。
五、本次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做哪些工作?
共有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清理职能,二是优化组织结构,三是合理置换编制,四是修订“三定”规定,五是妥善安置人员,六是落实财政政策,七是加强党建工作。
六、列入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的人员该如何安置?
相关主管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妥善安置涉改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身份、职级和待遇保持不变,切实维护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安置确有困难的,由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统筹安置到其他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革中出现人员超编或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要在2020年底前消化完成。